Article 20

In force

在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桥涵或者改变桥涵结构;

(三)利用桥涵从事牵拉、吊装等作业;

(四)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