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Chapter 5 促进措施Article 34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