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收集设备;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

(三)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应当密闭、完好、整洁;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扫作业场地;

(五)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

(六)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

(七)按照规定时间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至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处置场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运输车辆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管理台账,将运输车辆信息以及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不得倒卖、转让餐厨垃圾;

(十一)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