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