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四)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六)向市场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
(七)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
(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十)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