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