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提出质询,进行监督;
(二)对业主委员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监督;
(三)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补交、续交和使用提出审计意见;
(四)对电梯、消防、治安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组织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五)对公益赞助和共有的树木、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六)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监督委员履行前款第三项职责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向县(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审计监督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监督申请;对已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