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用户对于供水单位受理用水服务事项、恢复供水申请、收取水费、公布用水水质和水压检测结果以及处理投诉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