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供水、用水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设施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设施管理水平,改善供水用水质量和服务,推进城乡供水用水一体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及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