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报告。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水、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恢复到相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