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排水单位和个人、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及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