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应当分类推进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对城中村、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