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