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管控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对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