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诱导、欺骗、纠缠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处理;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