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二)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应急电话96365标识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即时响应被困乘客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且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六)电梯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及时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预计恢复运行时间;
(七)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大型家具和电器等物品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九)对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进行管理和维护;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