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