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