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三)未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未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