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注入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场)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