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村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村民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