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