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

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后有权告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对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的重大金融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