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就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和风险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