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伤害以上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