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网站、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