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责任制:

(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四)城镇街巷、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保护管理;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六)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管理;

(七)铁路、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所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