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1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5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名木不分级别,均实行一级保护。
保护牌应当用蒙汉文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单位或者监护责任人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
(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四)城镇街巷、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保护管理;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六)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管理;
(七)铁路、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所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各自职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确需变更保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补办手续。
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置。
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界定建设控制范围,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一)砍伐、买卖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二)在树上刻划、钉钉、绕绳索、搭设电线、悬挂广告牌,折枝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搭设临时建筑或搭建畜禽栏舍等;
(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建设施工、开垦、堆放易燃物,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杂物、废渣、溶盐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范围内取土、挖沙、提取地下水;
(五)挖根、剥皮及其他严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名木和一级古树处以30万元、二级古树处以15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