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应当向职工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除商业秘密外的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企业担保、资产转让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与福利情况;

(四)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