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以及职工奖惩的情况和理由;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四)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以及职工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
(七)企业裁员的方案和结果;
(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