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