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