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1980年12月31日前生长、栽植在城区各类绿地内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1981年1月1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在本单位附属绿地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城市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内树木,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四)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旅游、林业、河道等部门建设管理的绿地及树木,其所有权归本部门所有。
(五)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花草树木,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