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按照本条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