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擅自增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或者增加批准程序、条件的;
(三)与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