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并参与验收;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