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无偿献血证明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深圳无偿献血证明、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的,可以凭前款规定的证件、相关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向采供血机构报销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献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临床用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