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实施计划,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