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慈善信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