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受托人应当自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者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受托人分别在不同所在地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