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行政机构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机构的设置变化的; (三)职责交叉的; (四)行政管理事项变化或者管理权限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行政机构的职责调整,由行政机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调整,由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