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㈠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㈡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㈢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㈤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
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