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取得证照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场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