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