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