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