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状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如实记录检查和隐患处置情况。
检查人员经承租人同意后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检查,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