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于在开发园区经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投资项目,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给予补助。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行政事业性项目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