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