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代理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决定的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